第1种观点: (一)哪些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二)哪些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司法鉴定投诉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2、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3、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4、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5、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三)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司法鉴定投诉材料后,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1、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3、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面就是关于司法鉴定投诉书范文的全部介绍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的投诉需要根据上述范文的格式进行书写,一定要注意写清楚事实部分和请求部分,并且要按照规定提供一些证明材料,方便具体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由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