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投诉办法的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由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种观点: 一、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二、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三、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六、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1种观点: 一、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二、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三、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六、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2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作假到哪些部门投诉1、投诉司法鉴定人违法可以到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二、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投诉司法鉴定人员公民可以投诉司法鉴定人员的情况有如下: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对鉴定有异议,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做:一、 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二、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三、 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由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3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作假到哪些部门投诉1、投诉司法鉴定人违法可以到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二、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投诉司法鉴定人员公民可以投诉司法鉴定人员的情况有如下: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1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作假到哪些部门投诉1、投诉司法鉴定人违法可以到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二、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投诉司法鉴定人员公民可以投诉司法鉴定人员的情况有如下: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由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作假到哪些部门投诉1、投诉司法鉴定人违法可以到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二、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投诉司法鉴定人员公民可以投诉司法鉴定人员的情况有如下: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2种观点: 司法鉴定投诉有其规范的流程。(1)投诉(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投诉管理办公室——提交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投诉人身份证。(2)受理填写司法鉴定职业活动投诉登记表——审查——核实投诉事项,审查投诉材料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延长至15日。(3)调查启动内部调查机制,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填写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记录表,进行保存投诉并回复。联系人:X投诉监督电话:X。一、商标侵权举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商标侵权投诉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投诉书。列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地址、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代理人相关文件等。2、营业执照。交复印件的需要该企业加盖公章。3、商标注册证。交复印件的需经商标所有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被投诉人不明确的。(2)所投诉的侵权事实不清楚的。(3)所提供的投诉材料不齐全,超过三天没有补齐的。(4)超出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管辖范围的。(5)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流程是什么(一)当事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二)填写登记表;(三)提交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按要求补正举报、投诉材料;(五)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处罚,撤案、移送等决定;(六)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举报(投诉)单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